海口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籍在海口市的内地居民可以选择海口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海南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选择男女双方或一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役军人可向部队驻地所在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海南省户籍非现役军人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六)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男女双方提供有效居民户口簿原件、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两种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口所在的公安部门更正一致)
(二)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
(三)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四)海南省户籍的男女双方选择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除上述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证件照片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海口市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五)初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未婚;离婚的当事人,应持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注明离婚;丧偶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应注明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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